内蒙古科技厅、内蒙古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
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
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印发《推进内蒙古自
治区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科发条字〔2011〕31号
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为贯彻国家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文件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及其金融配套政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自治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联合开展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工作。
现将《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
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国家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文件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及其金融配套政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自治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联合开展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新机制,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自主创新,解决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资金瓶颈问题,帮助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支撑和引领自治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多部门联合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为自治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逐步形成以自治区各类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为纽带,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担保公司等各类资本及金融产品为支撑,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及后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引导自治区金融资本参与自治区科技重大项目和各类科技计划。
2、进一步发挥各类科技投融资平台的作用,通过担保贷款、委托贷款、股权投资、贴息等方式,增强中小企业商业融资能力。
3、鼓励和支持各级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以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
4、设立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入。
5、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机制,重点支持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和科技企业融资类保险。
6、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二)推动开展科技信贷业务
1、推进各级科技部门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共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服务手段,促进科银企合作向制度化、长效化方向发展。
2、建立和完善科技专家库,组织开展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为银行信贷提供技术咨询意见,建立科技专家网上咨询工作平台。
3、建立科技贷款项目储备库,通过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吸引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
4、支持组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小额、快速信贷服务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5、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高新技术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三)逐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
启动科技保险工作,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完善保险综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科技保险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支持开展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科技型企业融资以及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
(四)引导开展科技信用贷款
1、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等业务。面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
2、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开展科技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工作,推动建立科技型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款试点。
(五)支持成立各类科技信贷专营机构
鼓励各级科技部门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与银行合作,依托金融机构成立一批主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的科技金融合作试点支行或各类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建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管理体系、核算体系、信审体系、风险管控体系、风险定价体系和产品研发营销体系,进一步为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
(六)引导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1、培育和支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规范运作、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其它板上市融资,或在全国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挂牌。
2、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探索发行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收益债券。
3、积极争取国家高新区、科技园区取得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科技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自治区科技金融工作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确定重大事项,统筹规划科技与金融资源,制定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推广成功经验。
(二)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进机制
参与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的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责任,确定目标任务,加强对地方和分支机构的对口工作指导和支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共同创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环境。
(三)支持建设多种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加快发展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服务的各类科技金融中介机构,引导支持科技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设各具特色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平台,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服务条件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投融资和金融服务。
(四)组织开展多种科技金融专项活动
实施科技金融专项行动,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组织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券商、保险、各类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专业人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投融资和金融服务,开展科技金融培训,举办各种科技金融论坛和对接活动。
